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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24-11-04 17:53: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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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定义

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收入和所得税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部分收入为免税收入。在企业合并过程中,通过合理的财税规划也可以降低税负。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

被合并企业按清算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亏损不得在合并方结转弥补。


3

被合并企业股东按清算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4.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的资料:

  1.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2. 书面情况说明: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

其他申报资料:

  1. 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

  2. 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

  4.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 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

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合并以及被合并企业,需明确适用情形与执行要求,合规合法通过重组,以及规范化财税管理降低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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