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经营为什么一定要注销?
发布日期:2025-04-16 17:43:59 浏览次数: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简 介 公 司 “ 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 安全 高效的 一站式企业服务 ” 当公司不想经营的时候,可以转让,也可以注销。 注销就是把原有公司在工商、税局、银行的一系列信息、证件全部注销删除,原公司彻底不存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不会留下不良记录,无后顾之忧,日后想再开办新公司也更方便。 有不少经营者觉得注销流程麻烦,选择放任不管,认为不清算不注销也没什么法律后果,殊不知“一次懒惰”将会影响到自身的正常生活。 注销与吊销的区别 1、吊销≠注销,注销是公司主体消亡的唯一方式,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主体资格。注销是经营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法律终止的行为。 吊销是行政处罚。注销是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不注销的,法律层面上,公司的商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该承担的债务仍然需要承担,该履行的义务仍然要履行。注销才是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唯一方式。 2、公司执照被吊销,股东应15天内组成清算组清算 《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均明确规定,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依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详细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其他法定事由包括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公司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等。 《公司法》183条第2款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指向公司股东。 3、股东不及时清算,存在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两种法律后果; 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清算注销程序大致步骤 股东会决议→清算组成员确定→清算组备案→登报公示→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账户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章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大财小账--专业财税服务 公司注册、变更、注销; 财务梳理、税务咨询、代理记账;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增资验资; 行业资质代办; 关注大财小账公众号 了解更多企业财税知识! 联系电话|1803751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