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_大财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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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日期:2024-11-04 17:5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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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销售货物

1

直接收款方式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预收货款方式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

视同销售货物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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