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日期:2024-11-04 17:52:03 浏览次数: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简 介 公 司 “ 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 安全 高效的 企业一站式服务 ” 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销售货物 1 直接收款方式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预收货款方式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 视同销售货物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特殊规定 联系电话|18037511723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