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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12月1日开始执行!

发布日期:2024-11-04 17:50: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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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12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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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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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征税对象:

1、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2、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3、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4、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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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2、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3、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4、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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